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住建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关于问题一:东丽区住建委工作人员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时间联系您答复如下内容: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办理租赁备案在东丽区政务服务中心租赁备案窗口。
关于问题二:房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和租户一同办理。
关于问题三:委托的情况下必须携带房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