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24-07-12

标题:天津市60天生育假(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市人社局印发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11条规定:“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产假的,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女职工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月份计算。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待遇标准发放。”

对于天津市规定的60天生育假(产假)工资如何计算问题,经过咨询12333得到的解答是:上述第11条规定的产假工资计算方法仅仅适用于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当享受的假期,而天津市60天生育假是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因此该60天的产假工资如何计算,可以咨询卫生健康部门与没有相应的解释。请问卫生健康部门有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如果有,请提供文件名称和文号。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医保局 回复时间:2024-09-05 是否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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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留言。关于您咨询的医保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就您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

感谢您对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医保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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