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4-07-11

标题:东丽湖【聆水苑1-16、41#、地库G】开发

尊敬的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领导:

您好!

我谨代表华侨城小区居民,向贵局反映以下问题并请求贵局予以关注和处理:

华侨城(聆水苑1-16、41#、地库G)项目自2021年1月在贵局公示后,长期未进行开发,造成了大量的国有土地资源闲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该土地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此种情况既浪费了宝贵的国有土地资源,也影响了小区环境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另外,该地块目前在小区内被铁皮围起来,不仅严重影响小区环境美观,还引发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在此,我们迫切希望贵局能够关注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现行处罚条例:贵局是否有针对长期不开发、浪费国有土地资源的相关处罚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是否可以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

回收使用:如果该地块可以依法回收,是否可以考虑将其调整为居民停车用地,以缓解目前小区内停车位严重不足、主干道和消防通道被占用的问题?

开发计划:如果该地块暂时无法收回,是否有明确的开发计划?

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如何提高监管效率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贵局是否已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我们诚挚希望贵局能够重视并及时回应居民们的关切,依法处理国有土地的闲置问题。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4-07-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规资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您了解情况,已为您讲解相关政策。经核实,您反映的项目为华侨城C1、C2地块,已建成部分已达到容积率下限,不属于闲置土地,未触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土地出让合同关于收回的条款。关于该宗地建设居民停车场问题,鉴于目前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如该公司认为有必要,应由该公司来提出申请,我局按照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依法进行审批。目前未收到该公司的申请。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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