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24-07-01

标题:中交富力天禧开发商不作为

购买的中交富力天禧房子,开发商于12月30日发收房通知书,并委托天力物业下属公司北京恒富物业办理收房手续,现物业以收房缴纳物业费为由,不给办理入住手续,开发商却以收房找物业为由推卸责任,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开发商,享有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购房款的权利,同时亦应当依法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这是业主与开发商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要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条件给办理入住手续。

反 馈

回复部门:河西区 回复时间:2024-07-2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目前正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我们将继续跟进该问题,请您持续关注。 感谢您的来信!

 

河西区

2024年7月8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看到您的留言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住建委核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因商品房质量问题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的事项,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西区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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