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中三十一、三十二条中,关于承租人死亡,两名以上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无法确定一名新的承租人的,其中所说的“可以采取使用权转让方式进行处置”,这个使用权转让具体是怎样的方式,如何进行,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吗?
韩*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韩*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7月8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