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韩* 提问时间:2024-06-29

标题: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关于《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中三十一、三十二条中,关于承租人死亡,两名以上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无法确定一名新的承租人的,其中所说的“可以采取使用权转让方式进行处置”,这个使用权转让具体是怎样的方式,如何进行,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7-08 是否超时:否

韩*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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