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4-06-27

标题:关于咨询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

您好,贵单位在2017年9月13日发布了《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条第(四)点规定: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98天。该办法在第六条中明确,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现已过期。请问最新的办法,针对以上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4-06-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我市流产产假天数,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执行。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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