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提高病假工资标准的建议
尊敬的市领导: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看到我这个留言建议。对比同样直辖市的重庆,我市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标准太低了,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大部分企业(尤其私企)都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基本属于杯水车薪。而重庆市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按照员工工资的比例执行,明显高于天津市的额度。比如:“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希望天津市领导能从患病职工切身利益和实际情况出发,参考经济水平和我市差不多的重庆市的规定,提高患病职工病假/医疗期工资水平,避免职工因病致贫/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同时因为患病职工占企业员工比例非常低,并不会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困负担,企业是能够接受的。
恳请领导考虑此建议,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