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夏** 提问时间:2024-06-26

标题:请教天津物业条例解释

请问是住建委物业专家:天津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这条摘录的内容我的理解是对业主代表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不参加业主大会可以委托业主代表参加。但是业主代表在代表业主行使表决时,对于表决内容要事先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且是书面性的,有文字可查。这样就符合了民法典的要求,既业主大会需要有业主占三分之二和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的业主参加。没有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做出的表决无效。

特请教物业管理专家不知我理解的对否?

请赐教,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7-02 是否超时:否

夏**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多次电话联系您,均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故无法与您电话沟通相关事宜,现答复如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中,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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