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教天津物业条例解释
请问是住建委物业专家:天津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这条摘录的内容我的理解是对业主代表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不参加业主大会可以委托业主代表参加。但是业主代表在代表业主行使表决时,对于表决内容要事先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且是书面性的,有文字可查。这样就符合了民法典的要求,既业主大会需要有业主占三分之二和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的业主参加。没有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做出的表决无效。
特请教物业管理专家不知我理解的对否?
请赐教,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