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24-06-20

标题:国有改制成私有后,企业产住房产权是否仍属国资?

我市企业产住房产权单位很多已经从国有企业改制为私有企业,而群众持有的是《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请问产权单位持有的的房地产权证是否仍然属于国资?是否可以抵押?所有权、经营权等哪部分产权还属于公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规定,“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凡属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请问上述私有企业出售产权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推动?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6-25 是否超时:否

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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