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外企/地公司派遣天津常驻情况办理积分入户建议
在办理天津市积分入户申请时遇到以下情况,经了解,与我相似情况的人不在少数,希望政府可以优化《积分入户管理细则》,为我们这类人群做一些考虑。
具体情况:
1. 与外资企业或外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合同时间1年以上。
2. 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资企业或外地企业委托在天津的外服公司代缴纳社保,并且连续1年以上。
3. 在天津有自己独立产权的房产。
4. 年龄35周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
现行规定: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对比现行规定和我的具体情况:
我们这类人在天津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和用人单位有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理论上应该是满足条件的。
但是,实际上由于用人公司是非天津注册公司,无法办理积分入户申请。
所以我建议是否针对我们这类生活在天津,工作在天津,并打算长期服务于天津的人,有更弹性的制度帮助我们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