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沈** 提问时间:2024-06-17

标题:公有住房属于国有资产,不可通过遗嘱指定,违反上位法

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第十条第六款;津住建发(2019)4号第27条第一款:公有住房不属于承租人个人财产,不能通过遗嘱指定,该二办法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法(民)发[1985] 22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26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管理办法》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属于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情形,根据《立法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款办法应属无效,住建委应予以撤销。尚未办理承租人变更的,不应再适用遗嘱指定,保护国家及集体、他人财产。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6-26 是否超时:否

沈**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与您沟通,已告知您《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和《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19)4号)文件不存在违反《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司法解释一》的情形。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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