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有住房属于国有资产,不可通过遗嘱指定,违反上位法
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第十条第六款;津住建发(2019)4号第27条第一款:公有住房不属于承租人个人财产,不能通过遗嘱指定,该二办法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法(民)发[1985] 22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26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管理办法》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属于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情形,根据《立法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款办法应属无效,住建委应予以撤销。尚未办理承租人变更的,不应再适用遗嘱指定,保护国家及集体、他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