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聂** 提问时间:2024-06-13

标题: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

您好,天津市发改委于2024年4月9日发布《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中住房物业管理费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中准价格标准:一级1.2元/月平米,二级0.9元/月平米,三级0.7元/月平米,四级0.5元/月平米(在中准价格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请问这个价格具体实行时间是何时?是否会下发红头文件给各物业公司?现有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小区,是否依规同时调整?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回复时间:2024-06-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聂**同志:

您好!您关于“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的留言收悉,现结合我委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其中,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的情况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应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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