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北京个税问题
您好 本人于5月31日向天津12345咨询430新政,热线接线员问我打算在哪个区购房,给我那个区的咨询电话,我说和平区,结果和平区的接电话人员告诉我,他们不负责答复,给我一个市里面的电话,打了好久一直无人接听。后来我又去问了12345,问到了南开区。南开区接电话的同事态度还不错,说帮我问一下领导。然后问了我户籍,我说是浙江的。答复说浙江户籍的,哪怕有北京的个税证明也无天津购房资格,必须是京津冀户籍才行。我实在是不理解,政策明明写的是“北京市、河北省户籍居民和在北京市、河北省就业人员...” 这句话如何解释?还是解释权可以任意发挥?
另外,我还想问一下,认定就业情况的标准 是在天津购房之前1年内,有1一个月北京社保或纳税证明即可。本人社保不在北京,仅有北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劳务报酬所得,连续每个月申报已接近5年),是否具备天津购房资格?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