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前期物业合同中基础物业费收费标准不合规
尊敬的市市场监管委领导,您好:
市发改委2015年6月25日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文)
1. 通知中,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不是不能超出第六条中“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之规定?
雍祥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2 中的基础物业费收费标准2.62元/平方米*月,不符合《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一级物业1.2元/平方米*月.即使上浮20%,最高中准价格为1.44元/平方米*月
雍祥园物业是否已经严重违规,应责令其改正
2. 当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上下浮动幅度超过第六条中20%规定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物业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等规定,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希望得到准确的解答,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