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任** 提问时间:2024-06-12

标题:前期物业合同中基础物业费收费标准不合规

尊敬的市市场监管委领导,您好:

市发改委2015年6月25日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文)

1. 通知中,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不是不能超出第六条中“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之规定?

雍祥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2 中的基础物业费收费标准2.62元/平方米*月,不符合《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一级物业1.2元/平方米*月.即使上浮20%,最高中准价格为1.44元/平方米*月

雍祥园物业是否已经严重违规,应责令其改正

2. 当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上下浮动幅度超过第六条中20%规定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物业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等规定,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希望得到准确的解答,非常感谢!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4-06-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反映事项,我委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已经与您电话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请您对本次回复进行满意度评价!

 

市市场监管委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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