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4-06-11

标题:业主大会程序中“业主人数”总数计算方式的确认

同志你好,我在查阅相关司法文件时,查阅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原文如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按此解读,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大会程序计算“业主人数”总数时,如出现“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情况时,这些“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的建设单位作为其业主,在“业主人数”总数中也只算一人?

举例:如某小区分为一、二、三期规划建设共2074套商品房,目前一、二期已交付,三期处于建设中未交付。其中二期有一栋54套专有面积房屋开发商未出售,三期296套商品房处于尚未出售或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状态,其余房屋均已售出且其他买受人均只拥一个专有部分,请问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是否开发商目前持有的54套和296套专有面积房屋在业主大会计算“业主人数”总数时只计为1人,则在当前状态下组织业主大会,原一二三期2074套专有面积房屋,所对应的“业主人数”总数计算后应认定为1725人?

请对上述疑问予以答复:是否认可上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内容的理解及计算?若不认可请提供依据并指正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6-18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常算”,在召开业主大会计算“业主人数”总数时,如出现“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情况时,这些“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的建设单位作为其业主,在“业主人数”总数中也只算一人。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关于您提及具体项目业主人数计算问题,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依据相关材料进行确定。

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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