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业主大会程序中“业主人数”总数计算方式的确认
同志你好,我在查阅相关司法文件时,查阅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原文如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按此解读,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大会程序计算“业主人数”总数时,如出现“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情况时,这些“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的建设单位作为其业主,在“业主人数”总数中也只算一人?
举例:如某小区分为一、二、三期规划建设共2074套商品房,目前一、二期已交付,三期处于建设中未交付。其中二期有一栋54套专有面积房屋开发商未出售,三期296套商品房处于尚未出售或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状态,其余房屋均已售出且其他买受人均只拥一个专有部分,请问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是否开发商目前持有的54套和296套专有面积房屋在业主大会计算“业主人数”总数时只计为1人,则在当前状态下组织业主大会,原一二三期2074套专有面积房屋,所对应的“业主人数”总数计算后应认定为1725人?
请对上述疑问予以答复:是否认可上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内容的理解及计算?若不认可请提供依据并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