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对长城物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天津市财政局于2023年12月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3〕35号),认定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天津市财政局于2024年4月15日针对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13619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半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相关处罚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能够查询。
现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却查不到了,被天津市财政局移除了相关违法处理查询内容。
请问:
1、天津市财政局对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还有效?(处以13619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半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如行政处罚继续有效请贵单位根据依据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将对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发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中。
3、如撤销了该行政处罚,请说明撤销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希望贵单位应依法行政、依规行政,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构建公平的、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优化营商环境。违法而不能够依规处罚,是对营商环境的极大破坏,是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