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天*************** 提问时间:2024-05-30

标题:物业收房强制要求业主缴纳两年供暖费

我公司有时代悦园小区工抵房,我公司拟出售该房屋,进行收房时候,物业告知要缴纳两年供暖费,否则不能给我们钥匙,而且明确说,不交暖气费,后期看房卖房都不可以。

我公司遂与物业协商,我们是正常缴纳物业费的,如果在供暖期之前该房屋已经出售,就让新业主交供热费,如果没有出售,我公司也会正常缴纳供热费。但是物业工作人员态度及其恶劣,蛮横,说光交物业费不可以,规定必须交两年供暖费,我公司遂问物业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如果合理合法,我们会遵守。但是物业并不能提供任何法律条文关于收取供暖费的规定。

我公司后期也咨询了供热办,供热办工作人员也告知,新房收房没有明确规定要交两年供暖费,至少供热办没有这个规定。那我们据此推断,就是物业私自强制规定。

我们与物业协商未果,遂投诉12345,5月30日12345回复,说东丽区住建委回复“该企业涉及将该房屋出售,为了不缴纳相关费用,不进行收房,属无理诉求”,我们不明白住建委怎么会作出如此回复,且自相矛盾,我们要卖房,必须要收房,否则都没有钥匙,而且物业费肯定是交的,遂再次询问12345,得知当时对我们的情况及诉求记录有误,我们是要正常缴纳物业费的,我们只是对供暖费有异议,但是物业必须要求缴纳两年供暖费,只交物业费,也不会给我们钥匙。请相关部门深入了解情况,解决我们的问题。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4-06-21 是否超时: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

2024年6月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城管委、住建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接到您反映问题件后,立即责成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办理。依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关于您提出的交房验收的时候足额缴纳2年的供暖费问题,没有相关规定要求。经了解,您反映的房屋属于工抵房,关于房屋交付等事项,住建委已协调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您三方沟通协商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城管委、东丽区住建委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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