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4-05-30

标题:橡胶制品业执行标准的问题咨询

您好,关于橡胶制品业如何执行标准,我有如下困惑,请予以指导。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轮胎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规定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轮胎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规定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基准排气量,现咨询以下两个问题(1)如何说明DB12/524-2020排放限值严于GB27632-2011,(2)橡胶制品企业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DB12/524-2020“轮胎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中规定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是否还需要执行GB27632-2011规定的基准排气量。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24-05-3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与您致电取得了联系。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工作人员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对标准的适用进行解释,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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