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基坑+积水坑深度超过5m是否需要专家论证的问题
尊敬的住建委领导:
建办质〔2018〕31号中要求“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求教基坑大面开挖深度未超5m,但个别集水坑底超过5米,算不算超危工程。
回复为盼。
尊敬的住建委领导:
建办质〔2018〕31号中要求“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求教基坑大面开挖深度未超5m,但个别集水坑底超过5米,算不算超危工程。
回复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