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4-05-24

标题:小区不让建设车棚物业告知业主是消防不过关

尊敬的消防部门领导:

我是东丽区城东春晓二期(雅郡澜园)的一名业主,当前小区已安装了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但并未在其上建设车棚,物业以小区充电桩位置为“消防扑救场地”为由拒绝建设车棚,称不符合消防规定,但目前城东春晓三期小区已建设完成车棚,二期小区业主均对此项说明存疑,露天充电桩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面临暴晒后温度过高和降雨导致电路进水从而引起火灾的风险,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治理电动自行车危险充电风险,电动自行车充电均不允许进楼,但目前小区电动自行车露天充电随时面临起火风险,小区草木众多,楼栋保温层等均容易起火,希望得到消防部门提供一些参考意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消防部门对“消防扑救场地”管理要求是什么,对于在其上建设固定设施有什么硬性规定,比如是否可建设充电桩和车棚问题。

2、居民小区内建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车棚在消防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

3、对于充电桩的安全充电问题是否有明确要求,比如淋雨充电,暴晒充电等问题。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4-06-14 是否超时: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

2024年6月3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住建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就该反映问题向您进行政策解释及问题回复。经核查东丽区城东春晓二期(雅郡澜园)项目,已在东丽区住建委完成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并于2023年8月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3.4.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消防扑救场地。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如发生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已告知您相关情况,您已知悉。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住建委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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