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解释
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天津市高校即将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此前我与一家单位签署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同时在”补充协议内容“中补充了”其他补充协议条款“: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违约方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备注栏中约定的事项,属于本协议的补充部分,与本协议条款具有同等效力。但在《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中第八条规定:当乙方因录用为公务员、升学(留学)、参加国家及地方政府项目(选调生、选聘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入伍等)就业,而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乙方另行约定。目前我符合协议第八条中的情况,但在签约过程中,我与单位双方并未就此约定。因此,我想咨询一下协议第八条中的”另行约定“如何理解,以及若我要解约的话是否还需向单位方支付违约金。希望就此问题得到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