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报名业委会是否属于法定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范围
领导您好
我们小区业委会筹备过程中,街道办让业主报名筹备组成员和业委会候选人时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资料,对于商品房业主自己的小区事务,难道以前有过犯罪记录的业主就不能参与自己小区的事务了?特别是对未被剥夺政治权力的合法公民,有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业主们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剥夺业主们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公安部“五个一律”要求,凡属于企事业单位自行设定要求出具《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又无法律规定依据的,公安机关不予出具。请问,如上述情形,属地派出所是否可以为小区业主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