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蔡** 提问时间:2024-04-30

标题:针对《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的提问

《通知》明确“北京市就业人员在津购买住房的,享受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请问

1、如何判定是否为北京市就业人员?是否需要提供北京市社保?如果总公司在上海,交上海社保,但人员实际常年在北京分公司工作,总公司出具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是否算北京市就业人员?

2、上海市公积金能否在天津市享受公积金待遇购房?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5-09 是否超时:否

蔡**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1、告知判定是否为北京市就业人员:天津购房之前1年内,在京有1个月社保或者纳税证明即可。2、建议咨询公积金管理部门。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5月9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