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针对《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的提问
《通知》明确“北京市就业人员在津购买住房的,享受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请问
1、如何判定是否为北京市就业人员?是否需要提供北京市社保?如果总公司在上海,交上海社保,但人员实际常年在北京分公司工作,总公司出具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是否算北京市就业人员?
2、上海市公积金能否在天津市享受公积金待遇购房?
《通知》明确“北京市就业人员在津购买住房的,享受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请问
1、如何判定是否为北京市就业人员?是否需要提供北京市社保?如果总公司在上海,交上海社保,但人员实际常年在北京分公司工作,总公司出具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是否算北京市就业人员?
2、上海市公积金能否在天津市享受公积金待遇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