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4-04-26

标题: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咨询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在本人没有本小区房产证(其配偶有本小区房产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参选并成为业委会成员?还是需要本人取得本小区房产证后才可以参选并成为业委会成员?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5-09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三章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小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所有权人的法定配偶可以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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