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进驻住宅小区流程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及《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进驻住宅小区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同时,《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社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进驻既有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和退出,……等重大事项,要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已明确,“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重大事项在业主共同作出决定后,需要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
二、关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测评的问题。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去年开始,每年1月份启动对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主体分别为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及区住建委。2022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已通过信用中国(天津)进行公布,您可以在百度搜索“信用中国(天津)”查看想要了解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情况。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