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浙昆大厦申请召开业主大会的问题
一,浙昆大厦申请成立业委会的快三年了,各个条件都符合,市住建委也回函确定浙昆大厦可以合法合规成立业委会,但是桃园街领导一直没有给予同意成立,一直用开发商是大业主为理由,即使开发商是大业主,他也必须同意协助成立业委会啊,何况开发商还不是大业主,新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发商没有做初始登记,他就不是大业主,没有法律效力。显然桃园街办事处没有积极相应政府有关积极成立小区业委会的政策,三年没能解决浙昆大厦成立业委会的问题,每次问询,总是有各种理由拖延,不作为,有问题要解决啊,不是拖而不办啊,三年了!!!
二,我们业主咨询律师,希望召开浙昆大厦的业主大会,社区或街道不能以未成立业委会为由,不召开业主大会。
首先,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并不基于业委会成立而成立,在不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业主依然可以用上述的筹备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
其次,不管是解聘还是选聘物业,又或其他重大事务,业主有权共同决定,这是民法典有非常明确规定的,社区或街道也应遵守法律,积极配合业主。
因此问询市住建委,浙昆大厦可不可以合理合规的召开业主大会?需要超过百分之多少的业主签字同意向居委会申请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