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贺** 提问时间:2024-04-17

标题:关于“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咨询

市生态环境局领导:

您好!

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2001号),其中,第三十九条以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活动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请问现在天津市对于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有明确要求吗?是否允许?具体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24-04-2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问题已收悉。2024年4月23日,固体处工作人员与您电话沟通,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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