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咨询
市生态环境局领导:
您好!
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2001号),其中,第三十九条以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活动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请问现在天津市对于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有明确要求吗?是否允许?具体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