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城管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东丽区城管委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关于您未缴纳供热费产生的违约金进行全额减免的要求,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属地供热站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进行了折减,您表示满意。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