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您咨询的“普通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是怎么制定的”问题。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对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作出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第七条规定“ 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第九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服务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调价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2.关于您咨询的“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的收取有什么相关规定”问题,国家和我市都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我市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也做出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综上,如果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由业主空置的房屋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全额交纳。同时,《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