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企业职工跨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企业发现给职工的社保缴纳基数有差额或者漏缴的,如何进行补缴。比如1993年1月的社保,1993年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是企业实际缴纳开始是在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这就造成个别的1993年上半年离职人员未缴纳养老险,如无法补缴1993年1月的养老保险,之前的连续工龄也无法进行审定。根据过去的政策,1998年之前的养老保险,人社局、社保中心会审之后即可补缴。同时,其他年份社保基数存在差额,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相关材料,即可由社险各区分中心出具补缴通知书,即可补缴。目前,社保补缴社险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经前往多部门办理,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社保问题,社险稽核也不再受理,解释现在应由税务部门受理,税务纳服科表示,超出2年追溯期无法受理。这就造成了,没有部门受理,无法出具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社险就无法进行补这样的一个死循环。问题一:超出2年至1993年1月的养老保险如何补缴?问题二:企业与个人存在争议的,补缴需要提供法律文书,双方协商认同的事实,不存在争议我,为何需要法律文书?问题三:根据以往补缴案例,养老保险的漏缴,不足额缴纳是不存在追溯期的,追溯期是一方向另一方提起诉讼主张的时效,应不适应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