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您反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流程的相关问题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立即和各区进行沟通了解后,于3月21日、22日先后三次与您电话联系均未能接通。
2023年2月印发的《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明确:“各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能的要求,组织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财政、民政、人防等部门对申请人或实施主体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会商。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会商意见”。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在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会商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2.实施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公示结果文件;如有调解情况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调解记录和调解结果。4.经公示认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包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了解,各区均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流程,希望您能注明所在区属,便于更精准解答您的问题。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