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员工起诉单位欠薪,单位开庭承认拖欠薪资,仲裁不承认
我单位因经营困难一直未发放工资,我们申请主张要工资,提交仲裁时提供了存续期间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单、工资流水等材料。开庭时,申请人员工与被申请人单位都双方出席了开庭。在庭上被申请人单位承认了拖欠员工工资这一事实。
并询问庭长是否还需要有其他材料进行补充?庭长说事实依据在这,不需要。最后仲裁结果告知是不予支持申请者要工资!
请问:
1、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拖欠工资已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按《劳动法》第50条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已违法在先。为什么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熟视无睹?
2、在开庭时我们的庭长及书记员是两个人,仲裁结果出来时首席仲裁员倪某人出现在上面,因该人并未参加我们的开庭现场,也未对我们的情况进行了解。我们对该事件进行怀疑?
3、仲裁结果时间是2024年3月8日并盖章,为什么在3月12日通知我们去领取?有效期15天内就已浪费多天!
4、需要出示上班期间打卡记录,请问未打卡单位该如何出具?政府单位请问是否也打卡上班?你们如何证明两年前你们在上班?
我们是基层群众,并未对法律有深入研究,当拿着仲裁结果时,想请问这个社会还讲理吗?还有法可依吗?你们一张纸生效了,我们群众就因为这一本身就是的事实需要跑断腿,浪费时间,浪费金钱,请问谁来为我们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