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于* 提问时间:2024-03-14

标题:员工起诉单位欠薪,单位开庭承认拖欠薪资,仲裁不承认

我单位因经营困难一直未发放工资,我们申请主张要工资,提交仲裁时提供了存续期间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单、工资流水等材料。开庭时,申请人员工与被申请人单位都双方出席了开庭。在庭上被申请人单位承认了拖欠员工工资这一事实。

并询问庭长是否还需要有其他材料进行补充?庭长说事实依据在这,不需要。最后仲裁结果告知是不予支持申请者要工资!

请问:

1、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拖欠工资已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按《劳动法》第50条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已违法在先。为什么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熟视无睹?

2、在开庭时我们的庭长及书记员是两个人,仲裁结果出来时首席仲裁员倪某人出现在上面,因该人并未参加我们的开庭现场,也未对我们的情况进行了解。我们对该事件进行怀疑?

3、仲裁结果时间是2024年3月8日并盖章,为什么在3月12日通知我们去领取?有效期15天内就已浪费多天!

4、需要出示上班期间打卡记录,请问未打卡单位该如何出具?政府单位请问是否也打卡上班?你们如何证明两年前你们在上班?

我们是基层群众,并未对法律有深入研究,当拿着仲裁结果时,想请问这个社会还讲理吗?还有法可依吗?你们一张纸生效了,我们群众就因为这一本身就是的事实需要跑断腿,浪费时间,浪费金钱,请问谁来为我们买单?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4-04-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待。

 

武清区

2024年3月25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与和社会保障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查处理。当事人反映的第一个和第四个问题系涉诉问题,根据信访条例不做回复,当事人如对裁决结果不认可,可上诉至武清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反映的第二个问题因该仲裁庭为合议庭,兼职仲裁员参与庭审后,与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对该案件进行合议,合议做出裁决后上报仲裁委审核。第三个问题中盖章时间与当事人所称“有效期”并无冲突,当事人所述“有效期”系自当事人领取之日起算。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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