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徐* 提问时间:2024-03-11

标题: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的时要求提前交一年物业费

2019年购买了观澜御景园的一栋住宅,在延期3年多之后,开发商终于在2023年12月底通知我去收房。结果在办理收房手续的时候,物业公司强制要求必须提前缴纳一年物业费才可以办理收房。我认为这个事情不合理。收房是我跟开发商之间的正常合同行为,物业公司作为一个没有关系的第三方,以交房作为要挟,提前收取物业费的行为是不合法也不合规的。同时开发商放纵物业公司的行为也是违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4-03-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住建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房屋交付是开发商交付给购房人,物业费是业主依据合同约定缴纳,二者无关联性。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建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住建委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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