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4-03-04

标题:现役军官配偶探亲假相关规定问题

2006年通过的《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我是部队军官的配偶,在津工作有3年了,与配偶及双方父母都属于异地状态,询问过所在单位有关异地军官配偶的相关休假政策单位回复说没有相关规定,询问所在单位探亲假的休假要求,单位回复说必须出具一方未休探亲假的证明,另一方才可以休探亲假,军官配偶无例外,只有一方可以休,且全勤奖与绩效奖工资发放会有扣除。想问一下天津市关于现役军官干部配偶休探亲假的具体规定,是不是有一方需出具未休探亲假证明才可以休的硬性规定,军官每年都休年假及探亲假,是不是配偶就不能休探亲假了,以及条例中所提到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规定是什么,工资发放中全勤绩效季度奖等扣除要求是什么?

反 馈

回复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回复时间:2024-03-11 是否超时:

网民您好,留言收悉。《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于2006年出台,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政策规定,目前正在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第28条规定“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休假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您享有到军人部队探亲的权利,未规定须提供军人未休假证明;您在探亲休假过程中,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其他待遇情况未明确规定;具体休假时间、休假其他待遇情况以国家或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准。希望此次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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