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现役军官配偶探亲假相关规定问题
2006年通过的《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我是部队军官的配偶,在津工作有3年了,与配偶及双方父母都属于异地状态,询问过所在单位有关异地军官配偶的相关休假政策单位回复说没有相关规定,询问所在单位探亲假的休假要求,单位回复说必须出具一方未休探亲假的证明,另一方才可以休探亲假,军官配偶无例外,只有一方可以休,且全勤奖与绩效奖工资发放会有扣除。想问一下天津市关于现役军官干部配偶休探亲假的具体规定,是不是有一方需出具未休探亲假证明才可以休的硬性规定,军官每年都休年假及探亲假,是不是配偶就不能休探亲假了,以及条例中所提到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规定是什么,工资发放中全勤绩效季度奖等扣除要求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