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累计医疗期不满是否已休病假清零,重新开启下一个医疗
请问累计医疗期计算的问题:
1.假设员工属于医疗期3个月,累计医疗期6个月的情形:
从2/1开始休病假,如截止7/31的6个月期间,累计休病假未满3个月,是否此期间的病假天数在计算累计医疗期上要清零?
再从8/1(假设又开始休病假)~来年1/31期间,重新开启一个新的累计医疗期,看是否休满3个月病假?
2.还是说,从任何一天开始,往前的6个月内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即可?例如3/1~8/31,这6个月期间,病休满3个月也可以?
3.请问如何理解医疗期规定中关于月的天数定义?就是按照30天计算吗?有法律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条: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这个文件2011年已经废止,不知道是否还可以参考使用。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