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9号)第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2024年3月1日,区教育局已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解释了相关问题,您表示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