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针对武清区住建委工单回复很不满意
经协调,建设单位同意维修处理,已出具维修方案。关于您的诉求,可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结构安全质量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商品房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没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区住建委领导:
针对贵单位负责工单处理工作同志的回复,当事人不满意,1、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九条,住建委负责现场对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申请出具证明文件对应幢号进行查验。2、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仅综上两眯住建委具有监管房地产监管责任,然而武清区住建委工作人员电话回访当事人时,被问住建委是否具有监管责任,工作人员声称不负责,只是帮助协调维修。现在提倡共创文明城市,纪检监察部门总下发关于监督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请问这位负现回访工单的同志,你是否真为群众从办实事角度出发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