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24-01-26

标题: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第一次签劳动合同是2016年8月,合同期限3年,即2016年8月至2019年7月。

第二次是续签,签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3年,即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

第三次按照规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续签时公司依旧按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署的,合同期限是5年,即2022年8月至2027年7月。当时自己也不懂,公司让怎么签就怎么签了。

天津目前的政策,如果公司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际签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4-01-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电话与市民沟通,并解答了市民咨询的问题,市民已了解。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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