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郑** 提问时间:2024-01-25

标题:关于楼房共用排污管道物业和业主维护范围的界定

本人是一名法律从业者,有疑问需要住建委物业办领导解答:楼房一侧同一户型业主共用一根排污管道,2层往下管道至进排污井之前位置被棉质衣物堵塞造成二层家里漏水,导致一层、二层业主财产损失。按《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一级要求,物业公司确保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即污水井之前管道不是物业维护范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1465号判决显示,在审理同类案件过程中,南开法院曾就《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物业公司维修事项是否包含楼宇内的下水管道问题向天津市房管局物业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其答复:楼宇内的下水管道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维修范围,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的下水管道是指化粪井及楼宇外与化粪井连接的下水管道部分。请住建委相关领导明确一下物业公司需要维护的管道范围,楼内业主共用排污管道至污水井之前的部分,是应该相关使用人维护,还是应该物业公司维护?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2-01 是否超时:否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了解,甲方(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时,一般按照或参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中“共用部位养护”部分“雨水井、化粪井”明确的“每月/季/年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对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内容进行约定,即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污水井及污水井以外部分管道进行维修和养护。污水井以内的楼内及出楼部分共用排污管道由业主维护,相关业主需要自行筹集费用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清掏。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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