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出租汽车公司跨区设立的非经营性场所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我单位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因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运营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输服务,因此为方便和满足驾驶员办理各种票务等事宜,公司在登记住所地以外设立非经营性场所。
1、企业名下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不限于注册区)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跨区异地经营。
2、公司为便于所属驾驶员换领客运票据等手续,在市内六区等设立的非经营性场所,是否属于跨区异地经营,是否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我们注意到,登记注册的企业,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企业在住所之外设立的非经营场所,是否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是否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