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24-01-20

标题:天津市已婚夫妇无子女情况下的子女领养的条件和流程

您好,我想咨询下领养孩子的条件、流程,时间,是否有费用?打电话问了很多部门都不太了解或者无法接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2024-01-24 是否超时:

您好,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沟通并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提供相应材料。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不向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取费用。

 

市民政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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