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4-01-19

标题:咨询土地非农建设的权责执法依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款法定依据是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的土地现状图数据为准还是由镇级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图数据的为准?区规资局是否和镇政府现状图、规划图一致?同时依据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第七条规划编制、部分村庄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这个内容公开主体是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还是镇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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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4-02-0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待。

 

武清区

2024年1月30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款法定依据是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的土地现状图数据为准还是由镇级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图数据的为准?”的问题。关于违法用地认定问题,因核查认定过程较为复杂,具体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判,已电话向您解释相关政策。

二、关于您提出的“区规资局是否和镇政府现状图、规划图一致?”的问题。我单位掌握的最新的变更调查数据及规划成果与镇政府掌握的情况一致。

三、关于您提出的“依据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第七条规划编制、部分村庄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这个内容公开主体是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还是镇级人民政府?”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清区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指南》的要求,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单位为属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其开展规划成果公布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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