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应急演练的频次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使企业更有法可
各位领导,您好,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官方网站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这样回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次数进行了规定,这是对演练频次的最低要求。请正确理解演练的定义,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采用桌面演练、实战演练、专项演练、综合演练等演练形式,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回复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对于这种回复,不同人还是有不同的理解,是否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例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六十三条。类似的明文规定
抱有疑问,假如企业有综合应急预案,5个专项应急预案,20个现场处置方案,是不是一年的演练次数至少为45次?是否这样理解。
还是说一年内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即可,半年组织20个现场处置方案的其中一个即可;即1年内至少演练3次。
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于监督检查的要求各不相同,有些专家持第一种45次的检查标准,有些专家即更偏向于第二种。
各位领导,企业应当如何才能是遵守法规要求,符合监督检查的要求,从而提高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
感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