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
您好!
您于1月11日在政民零距离网站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八条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以上答复已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并得到您的认可。若还有其他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马东升,联系电话:022-58326701。
感谢您对天津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