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1、相关的装修垃圾清理费等有无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其收费标准答复如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综上,相关的装修垃圾清理等费用应由装修人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建议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
2、开发商交房应出示哪些合格文件及资质证明答复如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