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以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为主。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按每季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机动车驾驶人无需额外缴纳救助基金,财险公司是否提取救助基金与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交强险保费不挂钩。
近年来,我市救助基金收支动态平衡,为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生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在救助基金累计结余未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情况下,暂不会停止提取救助基金。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