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业主大会成立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及依据的问题
(一)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职责及依据。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二)社区居委会相关工作职责及依据。
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等规定,居民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负责组织召开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履职、换届和委员补选工作;二是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国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另外,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社区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领导作用,领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加强自身党建工作,为实现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奠定坚实基础;应在业主委员会设立党支部或者党的工作小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人选进行审查把关,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并且针对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成员改选,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职责,应当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三)物业管理部门相关工作职责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确定方式问题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三、关于是否可以推荐业主大会成功案例借鉴学习问题
目前,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工作可以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下有序开展,已建议信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推荐交流。
以上情况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