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23-12-28

标题:物业公司未依法办理承接备案。

华城景苑盛和嘉园小区,原物业公司天津华夏物业有限公司退出,2018年5月,由上海乐道物业有限公司承接,做为小区实际管理的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业主,为了了解物业公司承接手续及资料,向天津市住建委提交了承接方面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被电话告知,该物业公司未在住建委进行备案。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29条、第42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希望天津市住建委收到本次请求后,能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并在2个月内给予回复,否则本次请求将作为要求天津市住建委履职的证据,作为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据一同提交。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1-04 是否超时:否

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了解,您提出申请“上海乐道物业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的信息公开诉求后,我委对相关信息进行检索,并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规定,向市民作出申请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意见。此外,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规定,建议您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进行咨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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