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人社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1月3日,东丽区人社局工伤保险服务科工作人员与您取得电话联系。经了解,您已经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作人员向您解释了相关政策,告知您如就工资一事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您已知悉。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