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孟** 提问时间:2023-12-24

标题:小区业主多方投诉无果,相关部门互相推诿,请明确办理部门并对该小区物业按规定进行处罚

中建玖棠府小区违规收取地下车位租赁费且无任何来自上级部门同意收费的手续,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第二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停车场正式经营前15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三)停车场平面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四)停车场设施、设备清单;(五)停车场收费标准;(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在无取得规定的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前,现已开始经营收费,同时根据第四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恳请相关部门制止,并严查!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4-01-15 是否超时: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

2024年1月3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城管委、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经核实,此处为中建玖棠府地下车库,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要求,已向区城管委报送相关材料,属正规经营性停车场。经现场核实,目前已不作为经营性停车场。

该事件中涉及市场监管局职能的为举报内容中“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经核对,其内容为对经营单位明码标价的要求。经核查,涉事被诉主体在其停车场已用黄色公示牌公示了价格。您反映的问题不存在。已电话告知您,您表示已知晓。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城管委、东丽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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